泗县政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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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广新局: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指南 Empty 文广新局: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指南

周二 九月 11, 2018 6:37 pm
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指南
一、适用范围:本作业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(行政相对人),在我县范围内举行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的行政许可。
二、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职责: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;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、审查;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(不合格的说明原因,作退件处理);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;做好资料归档工作。
三、工作程序(工作流程图)


四、申请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所需材料 1、《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》、《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》;
2、演出举办单位的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副本或《演出场所备案证明》; 3、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; 4、参演的演员名单、演员有效身份证明(有效身份证明指: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军官证)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副本; 5、文艺表演团体、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,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、演出名称、演出地点、演出日期等内容; 6、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,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; 7、场地证明: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,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、演出名称、演出日期等内容; 8、在歌舞娱乐场所、酒吧、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,应提供场所的《娱乐经营许可证》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; 9、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、看台的营业性演出,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、应急疏散预案,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、消防批准文件; 10、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: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,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;舞蹈、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;戏剧、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;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。
五、承诺时限:3个工作日内
六、收费标准及依据: 不收费
七、审批依据 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(国务院令第439号) 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文化部令第47号) 八、存档资料:
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
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永久 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
中心网络文档 永久 行政服务中心微机数据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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